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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重要修订!事关上市公司募资监管
证券时报·2025-05-15 19:11

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修订核心内容 - 证监会将《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由监管指引提升至基础规则层级 强化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原则 要求资金必须用于主营业务 提升使用效率 [1] - 修订重点覆盖募集资金使用安全性 使用效率 中介机构履职尽责等方面 明确超募资金仅可用于在建项目 新项目或回购注销 禁止用于永久补流和偿还借款 [1] - 对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实施从严监管 包括终止原项目转新项目 变更实施主体/方式等情形 并配套罚则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不得占用募集资金 [1] 募集资金安全性强化措施 - 规范现金管理行为 要求产品具备高安全性 流动性且不得质押 明确产品期限 异常情况需及时披露 [2] - 资金账户监管升级 临时补流需通过专项账户操作 现金管理必须通过专户或公开披露的专用结算账户实施 [2] - 保荐机构需加强持续督导 上市公司需配合提供审计资料 确保专户管理和三方监管制度有效执行 [2] 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优化 - 允许上市公司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置换前期自筹资金投入 特殊情况下可在自筹资金支付后6个月内置换 [2] - 要求对市场环境重大变化的募投项目重新评估论证 督促公司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2] 中介机构责任强化 - 保荐机构需对募投项目重大变化发表意见 说明原因及前期意见合理性 [3] - 保荐机构需及时现场核查 发现资金异常应立即向监管部门和交易所报告 [3] - 删除独立董事对募集资金事项发表意见的要求 与《公司法》修订同步调整"股东大会"为"股东会"表述 [3] 规则适用范围调整 - 新规适用于股票 股权性质证券(含可转债 存托凭证)募资 不包含股权激励募资和债券募资 [4] - 新规实施后取得的超募资金适用新规则 实施前已完成的适用旧规则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