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 - 证监会修订《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提升监管层级至基础规则,强化募集资金专款专用、专注主业、提升使用效率 [1] - 修订内容涵盖募集资金使用、安全性、使用效率、中介机构履职等方面,旨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2] 募集资金使用监管 - 强调募集资金应专款专用,用于主营业务,超募资金仅限在建项目、新项目或回购注销,禁止用于永久补流和偿还借款 [2] - 从严监管募集资金用途变更,明确变更情形包括终止原项目、变更实施主体/方式等,并规定擅自变更的罚则 [2] - 禁止控股股东、关联方占用募集资金,要求公司主动披露此类情况,防止变相改变用途 [2] - 募投项目延期需履行审议及披露程序 [2] 募集资金安全性强化 - 规范现金管理行为,要求产品具备高安全性、流动性且不得质押,明确产品期限及异常情形披露义务 [3] - 严格资金账户监管,临时补流及现金管理均需通过专项账户或公开披露的专用结算账户操作 [3] - 要求公司配合保荐机构督导及审计工作,落实专户管理和三方监管制度 [3] 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提升 - 允许上市公司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置换前期自筹资金投入,特定情形下可延长置换期限 [3] - 要求公司对市场环境重大变化的募投项目重新评估论证,督促推进项目建设 [3] 中介机构履职责任 - 保荐机构需对募投项目重大变化发表意见,说明原因及前期保荐合理性 [4] - 强化保荐机构持续督导责任,要求及时现场核查并报告异常情况 [4] - 明确中介机构法律责任衔接机制,促进勤勉尽责 [4] 规则调整与适用范围 - 删除独立董事对募集资金事项发表意见的要求,与《公司法》修订同步调整"股东大会"表述为"股东会" [4] - 规则适用于股权性质证券(含可转债、存托凭证)募资,不包含股权激励及债券募资 [4] - 新规实施后超募资金适用新规则,实施前已发行超募资金沿用旧规则 [4]
证监会最新发布!加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
券商中国·2025-05-15 2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