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 - 证监会修订《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建立重组股份对价分期支付机制,注册决定有效期延长至48个月,锁定期自首期股份发行结束起算[1][77] - 提高对财务状况变化、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监管包容度,调整为"不会导致财务状况重大不利变化"等更灵活标准[2][78] - 新设重组简易审核程序,适用该程序的交易无需并购重组委审议,证监会5个工作日内作出注册决定[2][78] - 完善上市公司吸收合并锁定期规则,被吸并方控股股东锁定期6个月,其他股东不设锁定期[2][78] - 鼓励私募基金参与并购重组,投资期限满48个月的锁定期缩短50%(第三方交易12个月→6个月,重组上市24个月→12个月)[2][79] - 根据新《公司法》删除监事表述,"股东大会"改为"股东会"[3][79] 具体修改内容 重组股份分期支付机制 - 分期发行股份的注册决定有效期从12个月延长至48个月,后续发行无需重复审核[1][77] - 锁定期统一从首期股份发行结束起算,计算重组上市指标时合并各期股份[1][77] - 强制业绩承诺下可选择"业绩补偿"或"分期支付+业绩补偿"组合方式[1][77] 监管标准优化 - 取消"改善财务状况"等硬性要求,调整为"不导致重大不利变化"的负面清单模式[2][78] - 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监管从"减少/避免"改为"不新增重大不利影响"[2][78] 审核程序简化 - 简易程序交易豁免并购重组委审议,证监会审核时限压缩至5个工作日[2][78] 锁定期调整 - 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被吸并方控股股东锁定期6个月(构成收购的适用18个月),其他股东无锁定期[2][78] - 私募基金投资满48个月可享锁定期减半优惠,重组上市中非控股股东锁定期从24个月降至12个月[2][79] 法律适应性修改 - 删除所有"监事"表述,统一将"股东大会"改为"股东会"[3][79] - 明确分期支付股份的锁定期统一从首期发行结束起算[13][80] 其他重要调整 - 将"实施完毕"明确为"完成资产交付或过户",作为持续督导期起算点[16][80] -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需说明业务协同效应,无显著协同的需披露转型风险应对措施[11][60] - 换股吸收合并的股份定价需执行《重组办法》规定,被吸并方控股股东股份锁定6个月[13][67]
证监会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更包容!更鼓励!更简便!
梧桐树下V·2025-05-16 2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