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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十五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5-05-20 23:48

政策概述 - 研发活动定义为系统性创新活动,包括获得新知识、改进技术或工艺等 [4] - 2023年起,未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10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成本200%摊销 [4] - 2023-2027年期间,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未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可按12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成本220%摊销 [5] 适用范围与限制 - 适用对象为会计核算健全、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烟草、房地产等7个行业除外 [6] - 不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包括常规升级、直接应用现有成果、商品化技术支持等7类 [7][8][9][10][11][12] 研发活动判断标准 - 需具备明确创新目标(如新技术、新产品等)和系统组织形式(项目化运作) [13] - 研发结果具有不确定性,需经过反复试验且存在失败风险 [14] 研发费用核算要求 - 需按项目设置辅助账,区分研发费用与生产经营费用,否则不得加计扣除 [17] - 委托境内研发按费用80%加计扣除,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研发费用2/3的部分可加计扣除 [19] 特殊情形处理 - 研发过程中产生的特殊收入(如残次品)需从加计扣除额中扣减 [20] - 政府补助直接冲减研发费用的,按冲减后余额计算加计扣除 [21] 政策依据 - 主要依据包括《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财税〔2015〕119号、财税〔2023〕7号等10项文件 [2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