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增持未履约,证监局出手!
券商中国·2025-05-22 09:08

核心观点 - 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控股股东、董监高等)的“忽悠式增持”行为(即公开承诺增持但未完全履行或完全不履行)正受到监管机构的严厉查处和司法层面的追责,投资者可通过诉讼索赔 [1][5] - 监管机构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等规定,对违反增持承诺的行为采取出具警示函等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1][3][4] - 司法实践认定,无真实履约意愿的公开增持承诺可能构成证券虚假陈述,承诺人需对投资者因此产生的投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6] 案例一:广州海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增持海印股份违规 - 公司于2024年6月19日公告,计划在6个月内增持海印股份股票,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不超过8000万元 [2] - 截至2025年4月12日增持计划期满,公司实际仅增持1961.7万股,合计金额1346.42万元,远未达到承诺下限 [3] - 广东证监局认定其行为构成违反承诺,并依据《证券法》及《监管指引第4号》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1][3] 案例二:阜阳泉赋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增持珈伟新能违规 - 公司于2024年9月6日公告,承诺在6个月内以自有资金增持不低于6000万元的珈伟新能股票 [4] - 截至2025年3月6日增持计划期满,公司未增持任何股票,解释原因为资金筹措困难及市场环境等客观因素 [4] - 深圳证监局认定其行为构成违反承诺,并依据《监管指引第4号》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1][4] 案例三:金力泰公司相关责任人增持承诺违约诉讼(全国首例) - 2021年6月15日,金力泰公司董事兼总裁袁某、控股子公司总经理罗某公告计划在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金额合计不低于3亿元,但后续未能履行 [5] - 投资者刘某某、郑某某提起诉讼,主张其因信赖该增持承诺而购买股票,要求赔偿投资损失等共计900余万元 [5] - 上海金融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袁某、罗某在作出承诺时无资金准备,亦未积极筹措,甚至制作“虚假”存款证明,无真实增持意愿 [6] - 法院认为其公开增持承诺对市场和投资者预期产生严重误导,构成重大性虚假陈述,判决袁某、罗某共同赔偿两名原告投资损失分别为50.6万余元和27.7万余元 [5][6] - 此案为2019年《证券法》修订后,全国首例因上市公司董监高未履行公开增持承诺引发的证券侵权纠纷案件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