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见 | 以法治之力保障民营经济公平竞争和创新

《民营经济促进法》核心内容与意义 - 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于5月20日起正式施行,标志着民营经济制度体系迈入法治化、规范化新阶段 [1][3] - 以公平竞争作为核心主线,将公平、公正、平等原则贯穿各条款,系统构建保障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法律框架,回应民营企业普遍关切 [3][5][6] - 以“促进”为核心导向,从投融资支持、科技创新引领等方面搭建全方位支持体系,释放国家坚定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强烈信号 [3][10] - 将推动民营企业经营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作为重要着力点,通过外部制度引导企业内生机制优化,提升综合竞争力 [3][17] - 为金融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提供重要指引,从平等性、适配性服务、信用资源保障三方面对金融服务作出安排 [3][21] 推动公平竞争机制落地见效 - 法律系统化构建公平竞争环境,在第二章专门规定市场准入退出、要素与公共资源公平获取,要求民营企业与其他经营主体依法享有同等待遇 [6] - 在第七章权益保护部分,着眼于民营企业与企业家的人身、财产及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在账款支付、资产查封冻结等领域要求一视同仁 [6] - 当前部分地方仍存在限制公平竞争的问题:在环保、工程咨询等领域设置地方认证壁垒;在金融、土地、数据等要素保障方面存在融资难融资贵、供给受限、数据利用门槛高等问题;在公共资源领域存在招标投标量身定制、对民营企业提出更高申报要求等情况 [7] - 地方政府需采取切实举措落实公平竞争:加快开展行政审批等方面的自查梳理,定期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清理妨碍公平竞争的文件 [8];主动落实要素定向支持民营企业的制度安排,确保其在金融、土地、人才等关键要素供给中获得明确配额或指标 [8];推进招投标电子化和标准化建设,提升全过程规范化与透明度,并建立监督投诉机制 [8] - 需强化民营企业账款支付保障,落实支付规定,针对拖欠情况制定还款计划并跟踪进度,同时推动设立账款支付纠纷快速处理通道,完善违约责任追究和信用惩戒机制 [9] 健全地方政府服务保障体系 - 法律强调通过系统性制度支持为民营经济注入动力,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和工程,鼓励其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投资创业,并推进传统产业技术改造 [10] - 在科技创新方面,强调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聚焦基础性、前沿性技术研究,鼓励承担国家重大科技攻关任务,并向其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及公共技术平台 [10] - 当前地方政府在支持民营企业方面存在不足:制度机制上,民营企业参与重大战略时面临信息不对称、渠道不畅、准入门槛高以及审批流程繁琐等问题 [11];支持服务上,部分地方公共数据开放进展缓慢、技术转移服务等基础设施供给不足、知识产权保护效果较弱 [11];产业布局上,存在区域产业同质化严重以及招商引资重引资、轻稳资的偏差 [12] - 地方政府需加快健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加快设立民营企业投资项目推介平台,定期发布投资清单并向民营企业开放信息,完善其参与重大项目的保障机制 [13];加快推进科技平台与数据资源开放共享,支持民营企业数字化转型,健全多层次地方技术中介服务体系,加快建设统一政务数据开放平台,并支持绿色技术研发 [14];建设地方知识产权综合服务中心,提供一站式服务,完善行政执法协作机制,并建立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预警与应对平台 [15];树立系统产业发展理念,科学确定主导和特色产业链,加大对本地区民营企业的精准支持力度 [15] 提升民营企业治理水平与可持续发展能力 - 法律在第五章明确指出民营企业应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者行为、强化内部监督,鼓励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 [17] - 围绕财务管理,要求民营企业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并实现企业财产与民营企业家个人财产分离 [17] - 当前我国民营企业数量占企业总数九成以上,大部分中小民营企业仍处于家族企业向现代企业转型阶段,在治理体系、财务制度、管理能力等方面存在短板 [17] - 具体短板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所有权与经营权高度统一,“人治”高于“法治” [18];财务制度、内部控制等不健全,公司账户与个人账户混用导致财务管理混乱 [18];部分民营企业家在科技理解力、模式创新力和国际视野方面存在能力短板 [18] - 需通过专项引导等方式提升民营企业规范经营水平:地方政府应将促进民营企业制度建设作为重要工作,制定专项行动方案 [18];探索将梯度培育体系与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相结合,为重点培育对象提供专项指导服务 [19];发挥金融中介机构作用,通过信贷服务帮助民营企业补齐财务制度短板,并发挥资本市场功能提高其完善公司治理的意愿 [19];通过制度安排引导民营企业产权与企业家个人财产有效分离,明确连带担保责任的法律认定 [19];加强民营企业家能力建设,探索打造多层级的企业家培训网络体系 [20] 发挥金融机构合力服务民营经济 - 法律从三方面对金融服务作出安排:高度重视民营企业在获取金融服务中的平等性;结合民营企业发展特征开展相适配的金融服务与金融监管;保障民营企业获取金融服务与信用资源,包括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支持征信和信用评级机构优化服务 [21] - 当前民营企业仍面临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部分银行在授信评估中对民营企业设置更高风险权重标准,导致其融资成本和获贷门槛高于国有企业 [21];资本市场发行门槛较高,且民营科创企业的创新要素难以在财务报表体现,不利于价值评估和早期融资 [21];专业服务机构建设不足,缺乏对民营中小企业的信用评价标准和平台,导致制度性成本偏高 [22] - 需持续推进金融服务下沉:加快消除金融服务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差异性规定,发挥大型商业银行引领作用,使用统一的风险因子体系和处置规则 [23];加大对普惠金融的支持力度,提升民营企业信用类、中长期限贷款比重,持续降低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 [23];健全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针对不同发展阶段企业提供适配服务,并完善风险缓释与增信机制 [23];完善民营企业信用评价等金融基础设施,加强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培育市场化专业评估机构 [24] - 需增强资本市场对民营企业的服务:改革优化股票发行上市、再融资等制度,完善对民营科技类企业的识别、培育及支持机制 [25];提高资本市场对民营企业存量资产的盘活能力,鼓励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推动优质资产进入资本市场 [25];发展壮大耐心资本,推动政府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吸引社会资本投向成长潜力民营企业 [25];鼓励证券公司做大做强专业资本中介服务,通过综合金融服务助力民营企业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