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核心观点 《民营经济促进法》于2025年5月20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该法以法治手段系统构建了保障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法律框架,并从投融资支持、科技创新引领、企业规范经营、金融支持等方面搭建了全方位的促进体系,旨在为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基础,激发其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 [1][3] 推动公平竞争机制落地见效,保障民营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 该法以公平竞争为核心主线,将公平、公正、平等的市场原则贯穿于各章节,系统构建了保障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法律框架 [3][6] - 法律明确要求在市场准入退出、要素获取、公共资源获取等方面,民营企业与其他经营主体依法享有同等待遇,并对民营企业家人身权、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提供平等保护 [6] - 当前实践中,部分地方在环保、工程咨询、城市基础设施运营等领域设置地方认证壁垒,限制民营企业进入 [7] - 在要素保障方面,民营企业普遍面临融资难融资贵、土地供给受限、公共数据资源利用门槛高等问题 [7] - 部分地方政府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仍存在量身定制等情况,限制民营企业参与 [7] - 地方政府需加快开展行政审批、备案登记等方面的自查梳理,定期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清理妨碍公平竞争的地方性文件 [8] - 应主动落实要素定向支持民营企业的制度安排,确保其在金融、土地、人才等关键要素供给中获得明确配额或指标 [8] - 需推进招投标电子化和标准化建设,提升全过程的规范化与透明度,并建立健全监督和投诉机制 [8] - 要强化民营企业账款支付保障,落实地方政府及大型国企支付账款的相关规定,并推动设立账款支付纠纷快速处理通道 [9] 健全地方政府服务保障体系,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 - 该法以“促进”为核心导向,从投融资支持、科技创新引领等方面搭建全方位的支持体系 [3][10] - 法律明确提出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鼓励其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领域投资创业 [10] - 强调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聚焦基础性、前沿性技术研究,鼓励企业承担国家重大科技攻关任务,并向其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及公共技术平台 [10] - 当前,民营企业参与重大战略、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时,仍面临信息不对称、渠道不畅、准入门槛高以及审批流程繁琐等问题 [11] - 部分地方在科技创新支持体系建设滞后,公共数据开放进展缓慢,技术转移服务、知识产权交易等基础设施供给不足 [11] - 地方在知识产权侵权查处上手段有限,案件处理周期长、维权成本高,保护实际效果较弱 [11] - 部分地方政府产业布局同质化严重,招商引资存在重引资、轻稳资的问题,对本地民营中小微企业支持不足 [12] - 地方政府应加快设立民营企业投资项目推介平台,定期发布投资清单,完善民营企业参与重大项目的保障机制 [12] - 要加快推进科技平台与数据资源开放共享,支持民营企业数字化、绿色化、科技化转型,并健全多层次地方技术中介服务体系 [13] - 需建设地方知识产权综合服务中心,提供一站式服务,并完善行政执法协作机制,建立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预警与应对平台 [14] - 地方政府应科学确定主导产业链,制定有针对性的招商目录,并加大对本地民营企业的精准支持力度 [14] 发挥地方政府引导作用,提升民营企业治理水平与可持续发展能力 - 该法将推动民营企业经营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作为重要着力点,通过外部制度建设引导企业内生机制优化 [3][15] - 法律明确指出民营企业应当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者行为,强化内部监督,并鼓励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 [15] - 围绕财务管理,法律要求民营企业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并实现企业财产与企业家个人财产分离 [15] - 我国民营企业数量占企业总数的九成以上,大部分民营中小企业仍处于家族企业向现代企业的转型阶段 [16] - 部分民营企业存在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法人治理流于形式、“人治”高于“法治”的现象 [16] - 部分民营企业存在财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公司账户与个人账户混用情况突出 [16] - 部分民营企业发展高度依赖企业家个人判断,而当前中小民营企业家在科技理解力、模式创新力和国际视野方面存在能力短板 [17] - 地方政府应将引导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作为专项工作任务,制定专项行动方案 [18] - 可探索将“个转企、小升规”的梯度培育体系与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相结合,为重点培育对象提供专项指导服务 [18] - 要发挥金融中介机构作用,通过信贷服务帮助民营企业补齐财务制度短板,并进一步发挥资本市场功能,提高民营企业完善公司治理的意愿 [19] - 需通过制度安排引导民营企业产权与企业家个人财产有效分离,明确连带担保责任的法律认定 [19] - 应加强民营企业家能力建设,探索打造多层级的企业家培训网络体系 [19] 发挥金融机构合力,更好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 该法为金融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提供重要指引,主要从三方面作出安排:保障金融服务平等性、提供适配的金融服务与监管、保障信用资源获取 [3][20] - 法律要求金融机构在授信、信贷管理、风控管理、服务收费等方面平等对待民营企业 [20] - 要求按照市场化、可持续发展原则开发和提供适合民营经济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为资信良好的民营企业融资提供便利 [20] - 明确要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支持征信和信用评级机构优化服务,增加有效供给 [20][21] - 当前,不少民营企业仍面临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部分银行在授信评估中对民营企业设置更高的风险权重标准 [22] - 资本市场发行门槛较高,且民营科创企业的创新要素难以在财务报表中体现,导致其早期难以获得直接融资 [22] - 专业服务机构建设不足,缺乏对民营中小企业信用资质的评价标准,导致其获得融资服务的制度性成本偏高 [22] - 要加快消除金融服务对国有大型企业和民营中小企业的差异性规定,在授信评估和不良贷款处置中使用统一标准 [23] - 要加大对普惠金融的支持力度,提升民营企业信用类、中长期限贷款比重,持续降低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 [23] - 要健全多层次、多元化的金融服务体系,针对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提供适配的融资服务,并同步完善风险缓释与增信机制 [23] - 需完善民营企业信用评价等金融基础设施,加快建立科学、公正的民营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培育专业评估机构 [24] - 要进一步改革优化股票发行上市、再融资等制度,完善对民营科技类企业的识别、培育及支持机制 [25] - 要提高资本市场对民营企业存量资产的盘活能力,鼓励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推动优质资产进入资本市场 [25] - 要发展壮大耐心资本,推动政府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吸引社会资本投向具有成长潜力的民营企业 [25] - 要鼓励证券公司做大做强专业资本中介服务,通过综合金融服务助力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 [25]
洞见 | 以法治之力保障民营经济公平竞争和创新
申万宏源证券上海北京西路营业部·2025-05-23 09: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