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石油特别收益金?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5-05-23 23:29

石油特别收益金基本定义与性质 - 石油特别收益金是国家对石油开采企业因价格超过一定水平所获超额收入按比例征收的收益金 该收益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并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 [2] 政策历史与演变 - 石油特别收益金于2006年3月15日由国务院决定开征 起征点最初为40美元/桶 [2] - 起征点分别在2011年和2014年进行了两次上调 分别提高至55美元/桶和65美元/桶 [2] - 征收管理依据包括国务院决定、财政部管理办法及后续补充通知等多项政策文件 [4] 征收范围与对象 - 征收范围涵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域和所辖海域独立开采并销售原油的企业 以及以合资合作方式在上述领域开采销售原油的其他企业 [6] - 中外合作油田按规定上缴国家的石油增值税、矿区使用费、国家留成油不征收此收益金 [6] 计算与缴纳方式 - 石油特别收益金实行5级超额累进从价定率计征 按企业销售原油的月加权平均价格确定征收比率 [8] - 具体计算公式为:石油特别收益金=[(月加权平均价格-65美元/桶)×征收率-速算扣除数]×销售量×美元兑人民币汇率 [8] - 原油吨桶比按企业实际执行或挂靠油种计算 美元兑人民币汇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当月每日中间价的月平均值计算 [9] - 企业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填报《石油特别收益金申报表》进行申报缴费 合资合作企业由拥有石油勘探开采许可证的一方统一申报 [10] 预算管理归属 - 石油特别收益金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列为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且为中央收入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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