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和大股东不可“忽悠”股民
IPO日报·2025-05-23 18:23

监管动态 - 广东证监局与深圳证监局近期分别对广州海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和阜阳泉赋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警示函 [1] - 出具警示函的主要原因是相关方存在“忽悠式增持”行为,即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其公开披露的增持承诺 [2] 具体违规案例 - 海印集团曾公告计划增持海印股份股票5000万元至8000万元,但实际仅增持了1346.42万元,未完成承诺 [4] - 阜阳泉赋承诺增持珈伟新能6000万元,但实际未进行任何增持 [4] - 海印股份已于2024年6月25日至8月5日因连续20个交易日股价低于1元而退市,但监管机构仍对相关责任方进行了追责 [4] - 海印集团在增持计划期间多次以股票停牌、退市等原因顺延期限,最终因“资金筹措困难”未能完成增持 [4] - 阜阳泉赋解释称增持计划因所需资金未能筹措到位而遇到困难,并向投资者致歉 [4] 市场影响与行为分析 - “忽悠式增持”行为严重损害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及大股东的信任,而信任是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 [6] - 此类行为可能被市场解读为大股东试图通过发布增持计划来提振股价、稳定市场信心,但其履约意愿和能力存疑 [4] - 尽管海印集团做出了一些增持努力,但未能阻止海印股份退市,部分基于其增持承诺而买入股票的投资者可能蒙受损失 [4] 监管依据与措施 - 监管行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 [5] - 对于违反承诺的行为,监管机构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等措施,并将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5] - 目前,出具警示函是较为常见的监管手段,主要起警示作用,违规成本相对有限 [5] 法律救济与案例 - 投资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已有成功索赔案例 [7] - 上海金融法院曾判决,因上市公司董事兼总裁袁某、控股子公司总经理罗某未履行不低于3亿元的增持承诺,需共同赔偿两名原告投资损失共计78.3万余元(50.6万余元及27.7万余元)[8] - 该案是2019年《证券法》修订后,全国首例因上市公司董监高未履行公开增持承诺引发的证券侵权纠纷案件 [8] 行业建议与展望 - 建议完善相关法规,强化对承诺的约束机制,明确未履约的惩罚标准(如罚款、市场禁入等)[5] - 推动将承诺履行情况与质押融资、分红等事项挂钩,以增加违约成本,防止类似案例蔓延 [5]

上市公司和大股东不可“忽悠”股民 - Reportif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