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 - 深圳证监局通报私募机构从事让渡产品投资管理职责的"通道"业务 违反监管规定 损害投资者权益[1] -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独立决策权是监管重点 部分机构在投委会中席位不足或完全依赖投资者指令 丧失独立决策权[2] - 行业需警惕GP为募资妥协独立决策权而沦为"FA"的现象 应通过提升产业资源和专业能力构建核心竞争力[3][4] 监管通报问题 - 部分私募机构将投资管理职责委托他人行使 未独立行使投资决策权 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1] - 私募基金投委会由投资者或其关联方委派代表占多数席位 私募机构委派代表仅占1席 无法对决策产生决定性影响[2] - 个别私募基金为双执行事务合伙人结构 投资决策和资金划转均由私募机构以外的其他执行事务合伙人作出[2] - 部分机构以"合作"为名 通过签署投资顾问协议等方式 允许第三方机构以其名义发行私募基金并负责募投管退环节[2] - 部分机构投资交易活动完全依赖投资者指令 需取得投资者书面确认材料或签批后方可进行投资交易[2] - 部分机构向外部人员让渡投资交易权限 授权非公司在职员工代表基金对外签署投资协议[2] 行业案例与现状 - 四川银x私募因其管理的基金由投资者实际参与投委会决策并对投资标的有决定权 被撤销管理人登记[2] - 尽管四川银x申辩称与投资者共同组成投委会实行全票通过制 但协会认定其无法体现独立决策权[3] - 一级市场募资难背景下 国资LP成为最主要出资群体 GP为完成募资常在决策权和投委会席位上妥协[3] - 部分GP为规避合规风险 让LP担任投委会观察员或享有特殊事项一票否决权 或设置仅有建议权的投资咨询委员会[3] 对GP的发展建议 - GP应坚守独立决策权底线原则 发挥在项目把握、专业研判、产业资源协同等方面的不可替代性[4] - GP需提升产业资源和产业服务能力 提供增值服务 以吸引更偏好垂直领域深耕和业务协同的国资LP[4] - GP应结合自身优势打造特色生态赋能体系 整合资源提供差异化服务 并考虑不同地区产业规划以创造独特价值[4]
GP在投委会当“甩手掌柜”,被证监局通报了
母基金研究中心·2025-05-26 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