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路通·鹭税畅行”丨《居民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报告表》,“走出去”企业别忘填!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5-05-26 17:29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境外投资信息报送要求 报送对象 - 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任何一天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0%(含)以上的,需由直接投资的居民企业填报[1] - 通过境内合伙企业符合信息报告条件的,需由合伙企业合伙人作为报告人填写[2] - 多层间接持股比例计算规则:各层持股比例相乘,中间层持股超过50%的按100%计算[2] 报送内容 - 需报告被直接或间接持股10%(含)以上的外国企业[2] - 纳税年度内发生股权转让导致年末持股不足10%的,仍需报告被转让企业,可填报转让前最近一期数据[2] - 受控外国企业判定标准包括股份控制/实质控制,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企业需自行判定并勾选确认[2] 申报操作流程 - 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填报,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同步进行[2] - 电子税务局操作步骤: 1. 登录后进入"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3][5] 2. 勾选《居民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报告表》并增行填写[6] 3. 填写带*号的必填项后提交申报[6] 政策依据 -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17号公告优化纳税服务的相关规定[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