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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色柳林财税室·2025-05-28 23:32
2.总分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预 缴及汇算清缴时按什么原则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 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 号)第二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 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 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 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 (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 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 ⇧ 点 蓝字 关注 "蓝色柳林财税室" 国有邮政企业(包括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属单位)、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 出口银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 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 括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 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洋 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 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