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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易错点梳理——不征税收入篇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5-06-01 09:03

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范围 - 财政拨款: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 [1] - 行政事业性收费:依照法律法规按国务院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或提供特定服务时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2] - 政府性基金:企业依照法律法规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2] -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3] 不征税收入特例情形 - 接收政府划入国有资产:县级以上政府无偿划入且指定专门用途的国有资产,按财税[2011]70号文管理可作不征税收入,非货币性资产按政府接收价值计算 [4][5] -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社保基金会及投资管理机构在国务院批准范围内运用养老基金取得的投资收入 [6][7] -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包括银行存款利息、证券买卖差价、股息红利、债券利息及股权投资收益等 [7][8] - 软件企业:符合财税[2011]100号文规定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专项用于软件研发和扩大再生产且单独核算 [8][9] - 核电行业:核力发电企业2008年起取得的专项用于还本付息的增值税退税款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