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教育附加政策 - 地方教育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征依据,附加率为2%,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计算缴纳 [5] - 计算公式为:应缴地方教育附加 =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 附加率 [5] - 海关代征的进口商品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5] - 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增值税税额应纳入教育费附加计征范围 [5] 申报缴纳规定 - 纳税义务人应选择与增值税、消费税相同的申报期限,按月、按季或按次缴纳 [5] - 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增值税、消费税时应同时代扣代缴教育费附加 [5] - 自2016年4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征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 [5] - 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免于零申报 [5] 优惠政策 - 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范围从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季度9万元)扩大到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6] - 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6]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6] - 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7] - 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可按职业教育投资额的30%抵免当年应缴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7] 特殊群体优惠政策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扣减应缴税费,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7][8] -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扣减税费,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 [8] - 脱贫人口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扣减应缴税费,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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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色柳林财税室·2025-06-01 2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