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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抗诉!6名董事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再审案获改判
梧桐树下V·2025-06-04 17:49

文/最高人民检察院 股东出资不到位, 董事该不该"背锅"? 最高检抗诉的胡某生等6名董事与斯曼特微显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再 审案获改判 近日,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备受关注的胡某生等6名董事与斯曼特微显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下称"斯曼特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抗诉案迎来终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 见,判令胡某生等3人作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在未尽催缴义务的过错范围内,对公司损失的10%共同 承担赔偿责任,其他3人作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原再审生效判决中,胡某生等上 述6名董事均须对公司全部损失——股东欠缴的近500万美元出资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法再审判决显示,胡某生等6名董事与斯曼特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肇始于2015年1月。因商业 环境发生变化,斯曼特公司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程序。破产清算时,破产管理人注意到公司股东仍欠缴近 5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于是以公司名义,就上述欠缴出资向胡某生等6名董事主张连带赔偿责任。历经一 审、二审之后,案件进入再审程序。2019年6月28日,最高法作出再审判决,认定胡某生等6名董事因未能 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