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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致同所及4名注会被纪律处分

核心观点 - 深交所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曾涛、高飞、陈颖、戴思敏给予纪律处分,因其在浙江方正电机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审计中未勤勉尽责 [1] - 浙江方正电机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因不恰当地扩大上海海能商誉相关资产组,导致商誉减值准备计提金额不准确,财务数据及相关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1][5] 审计机构及签字会计师 -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方正电机2019年至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均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4] - 签字注册会计师:曾涛、高飞(2019年),高飞、陈颖(2020年),高飞、戴思敏(2021年),曾涛、戴思敏(2022年) [4] 方正电机财务问题 - 方正电机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不恰当地扩大上海海能商誉相关资产组,导致商誉减值准备计提金额不准确 [5] - 财务数据及相关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5] 审计工作具体问题 - 2019年审计中,致同所未充分评估管理层提供的信息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支持其审计结论 [7] - 2020年至2022年审计中,致同所未对资产组划分的合理性设计并实施充分的复核程序,未充分关注管理层提供信息的后续进展情况 [7] - 致同所在2019年至2022年财务报表审计执业过程中未勤勉尽责,签字注册会计师曾涛、高飞、陈颖、戴思敏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7] 违规行为依据 - 致同所行为违反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12.1.2条、第12.1.4条、第12.3.3条 [8] - 曾涛行为违反《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5条及《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12.1.2条、第12.3.3条 [9] - 高飞行为违反《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12.1.2条、第12.3.3条 [9] - 陈颖行为违反《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25条 [9] - 戴思敏行为违反《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12.1.2条、第12.3.3条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