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动建立完善电力企业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2025-06-10 14:30
关于推动建立完善电力企业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通知 鼓励电力企业员工报告以下情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北 京市城市管理委、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各派出机构,全国电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 (一)人的不安全行为。包括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不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违章 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未经安全培训或未经准入审查的人员参与作业等。 为充分调动广大员工参与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性,深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促进电力企业安全生 产主体责任落实落地,有效防范遏制电力事故(事件)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安全生产 委员会关于推动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意见》(安委〔2024〕7 号),现就推动电力企业建立完善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工作通知如下。 (二)设施设备的不安全状态。包括未按相关规范标准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工器具或设备的设 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关闭、破坏、 不正确使用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