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实施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指导财会〔2025〕12号及答记者问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5-06-12 18:42
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实施安排 - 在境内外同时上市和仅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需继续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 [2] - 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 [2] - 确有困难的保险公司可申请暂缓执行 需在2025年6月30日前提交书面说明材料 [2] 非上市企业简化处理规定 保险合同分组和确认 - 评估保险合同盈亏时可基于可观察市场变量 经验数据或行业信息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3] - 保险获取现金流量资产可不单独确认 允许分摊至相关合同组合 [3] - 犹豫期退保业务可冲销初始确认 视同业务未发生 [4] 保险合同计量 - 允许将保单质押贷款 累积生息等条款现金流从履约现金流量拆出 按摊余成本计量 [5] - 非金融风险调整计量困难时可参照类似合同或行业信息 [5] - 保费分配法简化计量差异阈值设为预计保费现值的5% [6] 保险合同列报 - 分出再保险合同资产净额占比不超过30%时可豁免披露部分调节表 [7] - 允许不披露保单持有人可随时偿还金额 但需披露全部寿险业务现金价值 [8] 衔接规定 - 首次执行时可仅列报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比较信息 [9] - 修正追溯调整法允许直接采用简化衔接处理方法 [9] 准则实施影响与组织保障 - 首批10家大型上市保险公司实施效果符合预期 市场反应良好 [13] - 简化规定聚焦降低中小保险公司实施成本 兼顾会计信息质量 [15] - 财政部与金融监管总局将联合跟踪评估 优化监管规则衔接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