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分类评价规定修订 - 证监会发布《期货公司分类评价规定(征求意见稿)》,对2009年发布的原规定进行第四次修订,共44条,优化扣分和加分标准并简化流程 [2] - 分类评价采用计分制(基准分100分),根据得分将期货公司分为5类11级(A到E),每年评价一次并公开结果 [3] - 评价期划分:持续合规与风控指标采用上年5月1日至当年4月30日,其他指标采用上年全年数据,财务数据以审计报表为准 [3] 扣分标准调整 - 细化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扣分(0.5-10分),例如撤销业务许可从扣20分降至7分,罚款从扣15分降至5分 [4] - 新增评价期外监管措施追溯条款:若违规行为发生在评价期内且监管认为必要,可纳入当期评价 [4] - 删除市场竞争力加分的最低合规线,改为严重违规或重大风险事件直接取消加分 [4] - 风险监管指标不达标被扣分时,月均剩余净资本指标不予加分 [4] - 同一违规事项对公司和人员不重复扣分,按较重者执行 [4] 加分指标优化 - 服务实体经济指标调整:将"机构客户日均持仓"改为"产业客户日均持仓",新增"中长期资金客户日均持仓"并明确定义 [5] - 市场竞争力指标重组为3大类9项:新增期货做市、衍生品交易业务指标,资产管理业务评价改为"日均持仓保证金" [5] - 衍生品交易服务实体企业规模排名前10%至80%的公司,按区间加0.2-1分 [6] - 删除"加权调整后日均机构客户权益总额""成本管理能力""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取消A类评级的客户权益总额限制条件 [6] - 特殊情形激励包括配合风险处置、连续3期无扣分、公司合并等 [6] 监管导向 - 修订旨在差异化配置监管资源,引导期货公司合规经营并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6] - 同步发布《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强化全过程监管,2025年10月实施 [2]
期货业大消息!年度“大考”最新修订
券商中国·2025-06-15 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