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费核心观点 - 广东省新规要求管理费优先从基金收益或利息支付,仅允许未产生收益时从本金预支并后续补回,引发行业对管理费模式重构的讨论[1] - 管理费是基金出资人购买管理人服务的基础费用,涉及组织形式、计算方法、来源等多维度设计[1] - 行业正呈现管理费与绩效挂钩的新趋势,政府引导基金成为推动管理费模式创新的主力[32][33] 基金组织形式与管理费 有限合伙型基金 - 采用GP+LP结构,管理费依据合伙协议从基金资产计提,通常按固定周期划拨给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2] - 存在管理人与GP分离架构,管理费支付给外部管理人,GP则享有超额收益[2] 公司型基金 - 自我管理型将管理费内化为公司运营成本,委托管理型则按协议支付给外部机构[3] - 母基金常见公司型,国外市场化母基金采用"1+10"费率(1%管理费+10%超额收益)[6] 契约型基金 - 通过基金合同设立,管理费从基金资产计提,但因"三类股东"问题在股权基金中较少采用[4] - 深圳等地试点契约型基金商事登记,效果待观察[4] 管理费计算方法 费率设计 - 直投基金行业基准为"2+20"模式(2%管理费+20%超额收益),产业基金费率较低(1%-1.5%),早期基金较高(2%-2.5%)[6][7][8] - 存续期分阶段调整:投资期费率最高(如2%),退出期下调(如1.5%),延长期可能免收[10][11] - 常青基金可能采用单一固定费率、分级费率或价外收费等特殊模式[12] 计费基数 - 认缴规模:国外主流,国内因管理人信用问题减少使用,优点为资金效率高但需频繁请款[13][14] - 实缴规模:国内常见,平衡资金可靠性与管理人运营压力,但存在前低后高现象[15][16] - 实投规模:完全挂钩投资进度,可能诱发管理人短期行为[17][18][19] 支付安排 - 起算时间可选择实际到账日或缴付通知书规定日,后者更易平衡多方诉求[21][22] - 支付周期包括年度/半年度计提(主流)或一次性支付(项目基金常见)[23][24][25] 管理费来源与监管要求 - 价内收取(从基金财产计提)是主流,符合中基协合规要求;价外收取(出资人额外支付)较少见且增加违约风险[26][27][28] - 中基协明确管理费需合理,禁止变相保本或非管理人主体收费,双GP模式下仅管理人可收取管理费[29][30][31] 管理费创新趋势 - 政府引导基金推动管理费与返投等绩效指标挂钩,如江苏实行基础+浮动管理费机制[32] - 广东新规要求管理费优先从收益支付,倒逼管理人提升投资效能,打破行业惯例[33]
基金管理费,到底该怎么收?
母基金研究中心·2025-06-17 16: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