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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要点有哪些?特殊事项如何处理?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5-06-19 22:55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要点 享受主体 -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居民企业 需满足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且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条件 [4] 优惠内容 - 一般企业: - 未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自2023年1月1日起按实际发生额的100%税前加计扣除 [6][7] - 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按无形资产成本的200%税前摊销 [7] -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2023-2027年): - 未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在据实扣除基础上额外按120%加计扣除 [7] - 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按无形资产成本的220%税前摊销 [7] 研发活动定义与排除范围 - 适用活动:为获得科技新知识、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工艺的系统性活动 [9] - 不适用活动:常规升级、直接应用公开成果、技术支持、简单重复改进、市场调研、质量控制、社科人文研究等7类 [9] 费用归集与核算要求 - 需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 准确归集当年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9] - 研发费用与生产经营费用需分别核算 跨年度多项研发活动需分项目归集 [9] 特殊事项处理 - 委托研发: - 境内委托:按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 [11] - 境外委托(不含个人):按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 且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2/3 [11] - 合作研发:合作各方按实际承担费用分别加计扣除 [12][13] - 集中研发:集团可合理分摊集中研发费用 由受益成员企业分别加计扣除 [16] 申报时点 - 企业可在7月或10月预缴申报时选择享受上半年或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18][19] - 未在预缴期享受的 可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申报 [19] 政策依据 - 主要文件包括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财税〔2018〕6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 [2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