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政策要点 征税范围与纳税人 -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2] -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产权所有人或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2] - 产权未确定或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2] 税率与计税依据 - 按房产余值计算的税率为1.2% [2] - 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减除10%-30%后的余值 具体减除幅度由省级政府规定 [2] - 山西省调整房产税计税余值扣除标准至30% [3] 应纳税额计算 - 从价计征公式: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3]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次月起计征 [4] - 购置存量房自权属登记机关签发证书次月起计征 [4] - 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次月起计征 [5] -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或出租商品房自使用/交付次月起计征 [5] - 自建房屋自建成次月起征收 [6] - 委托建设房屋自验收手续完成次月起征收 提前使用或出租的需按规定纳税 [7] 纳税期限与地点 - 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山西省规定分半年缴纳(6月和12月) [8][10] - 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跨地区房产需分别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11]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要点 纳税人范围 -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14] - 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个人含个体工商户 [15] -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16][17] 征税范围与计税依据 - 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建制镇、工矿区内的国有和集体土地 [21] - 以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21]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次月起计征 [22] - 购置存量房自权属登记机关签发证书次月起计征 [23] - 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按合同约定交付时间次月起纳税 [23] 纳税期限与地点 -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山西省规定分半年缴纳(6月底和12月底前) [25][26] - 由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跨省土地需分别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27]
山西:2025年上半年从价计征房产税申报提醒(一,二)及2025年上半年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提醒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5-06-29 1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