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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可享税收抵免
财联社·2025-06-30 19:02

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 政策核心内容 - 境外投资者在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将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符合条件的境内直接投资,可按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部分可结转后续年度 [1] - 若税收协定中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适用税率低于10%,按协定税率执行 [1] 符合条件的具体要求 - 利润来源需为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际分配的留存收益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2] - 投资方式包括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战略投资除外) [2] - 被投资企业需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所列产业 [2] - 投资需连续持有至少5年(60个月) [3] - 现金支付需从利润分配企业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账户,非现金支付需直接转移资产所有权 [3][4] 税收抵免执行细则 - 可抵免税额涵盖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4] - 利润分配企业需根据境外投资者提供的资料暂不扣缴再投资利润的企业所得税 [4] - 投资满5年后收回投资的,需在7日内补缴递延税款 [5] - 不满5年收回投资的,除补缴税款外还需按比例减少税收抵免额度 [5] 申报与监管流程 - 境外投资者需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报送投资信息,由商务部门核实后出具《利润再投资情况表》 [6] - 收回投资时需同步报送信息,省级商务部门需在季度终了15日内汇总至财政、税务部门 [7] - 被投资企业发生符合特殊性重组的,可继续享受税收抵免政策 [7] 政策适用范围与时效 - 境外投资者指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 [8] - 政策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抵免余额可延续使用至清零 [8] - 2025年1月1日至公告发布前的符合条件投资可追溯享受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