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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利好!三部门重磅发文
证券时报·2025-06-30 20:09

三部门最新发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联合发布《公告》,明确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境外投资者以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若符合条件可享受税收抵免 [1] - 2017年四部门曾出台类似政策,将大部分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的现有方式纳入暂不征税适用范围,本次《公告》进一步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在华投资 [1] - 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可按照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可向以后结转,税收协定中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适用税率低于10%的按协定税率执行 [1] 境外投资者境内再投资条件 - 需同时符合5项条件: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际分配的留存收益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 - 境内直接投资包括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战略投资除外) [3] - 被投资企业产业需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所列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3] - 境内再投资需连续持有至少5年(60个月)以上 [4] - 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需从利润分配企业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不得周转;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的需直接转移资产所有权 [4] 政策优惠与补缴规定 - 投资满5年后收回全部或部分直接投资的,需在收回后7日内向利润分配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补缴递延税款,再投资税收抵免结转余额可抵减应纳税款 [6] - 投资不满5年收回全部或部分直接投资的,视为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需补缴递延税款并按比例减少可享受的税收抵免额度 [7] - 境外投资者需向利润分配企业提供符合政策条件的资料,各级商务部门将加强跟踪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将追缴税款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