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与上交所轻资产、高研发投入认定标准比较 核心观点 - 两交易所对轻资产认定标准完全一致,但对高研发投入的认定存在差异:深交所满足任一条件即可(三年平均研发占比≥15% 或 累计研发≥3亿元且平均占比≥3%),上交所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三年平均研发占比≥15%或累计研发≥3亿元 + 研发人员占比≥10%)[1][3][4] - 对于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两所均允许补充流动资金/偿债比例超30%,但深交所要求超限部分原则上用于主业研发投入,上交所无此限制[2][4] - 深交所额外规定:被实施风险警示的公司补充流动资金/偿债比例不得超过30%,上交所无此条款[2][4] 适用范围 - 深交所规则适用于创业板,上交所规则适用于科创板[3] 轻资产认定标准 - 两所均要求:最近一年末资本性支出形成的实物资产(含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占总资产比重≤20%[3][4] 高研发投入认定标准 - 深交所: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 三年平均研发投入占营收比例≥15% - 三年累计研发投入≥3亿元且三年平均研发占比≥3% [1][3][4] - 上交所:需同时满足 - 三年平均研发占比≥15%或累计研发≥3亿元 - 最近一年研发人员占员工总数比例≥10% [1][3][4] 特殊情形处理 - 不符合认定标准但属于国家重大战略项目的公司,两所均允许突破30%补充流动资金限制,需充分论证合理性[2][4] - 深交所明确超限资金应优先用于主业研发,上交所仅要求符合《18号意见》原则[2][4][5] 信息披露要求 - 两所均需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轻资产构成及占比、三年研发数据、超限资金合理性、研发投向及转化预期等[4] - 保荐机构需核查:资产科目归集准确性、研发投入口径合理性、内控制度有效性等[4] - 实施后需在年报中披露超限资金使用进度、研发项目进展及变更情况[5] 资金用途变更限制 - 深交所规定超限部分变更用途后仍需用于主业研发,上交所要求符合《18号意见》相关原则[5] - 违反变更规定的公司需在下次融资时调减对应募集资金规模[5]
沪深交易所对“轻资产、高研发投入”标准的差异对比
梧桐树下V·2025-07-01 1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