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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5-07-01 23:42

山西省商务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山西省商务厅发布新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2025年4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同时废止2023年2月1日施行的试行版本 [3][4] - 针对外商投资企业未按规定报送投资信息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50万元罚款,故意规避义务或提供虚假信息将从重处罚 [4] - 对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10万元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2-5倍罚款 [4]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 -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出售不符合规定的"五大总成"或零部件,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 [6] - 回收企业未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或未如实记录回收信息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5万元罚款 [6] - 回收企业对回收车辆未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的,可处1-5万元罚款 [6]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 - 特许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备案的,责令限期备案并处1-5万元罚款,逾期不备案的处5-10万元罚款并公告 [9] - 特许人未按规定报告年度经营合同情况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5万元罚款 [10] - 违反不可降解塑料制品使用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1-10万元罚款 [11] 预付卡管理 - 发卡企业因技术故障造成重大损失的,按修复时间处以1-3万元罚款,超过24小时未修复从重处罚 [12] - 集团发卡企业下属售卡企业12个月内3次违规的,可对集团企业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13] 招标投标管理 - 必须招标项目规避招标的,处合同金额0.5%-1%罚款,国有资金项目可暂停拨款 [14] - 投标人串通投标或行贿的,中标无效并处中标金额5‰-10‰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1-2年投标资格 [30] - 招标代理机构泄露保密信息或串通的,处5-25万元罚款,影响中标的无效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