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控人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IPO公司的高税负问题(20案例)
梧桐树下V·2025-07-04 19:57
实践中,大多数IPO企业都会设立股权激励的持股平台, 主要的组织形式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 甚至也存 在实控人在持股平台(有限合伙企业)中持有较高份额的情况。也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无论是投行、会计 师、律师、还是拟IPO企业的董秘、财务总监等,都将面临一系列与合伙企业息息相关的涉税难点与争议。 那么,合伙企业在日常税务处理中有哪些难点呢?其中,又有哪些问题是你正在经历和思考的? 难点1: 合伙企业产生了利润但未做实际分配,合伙人是否不用计缴所得税?如何理解合伙企业的"先分后 税"? 难点2: 合伙协议可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吗? 难点3: 多层合伙架构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如何纳税?纳税义务时间? 难点4: 合伙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收益,再分配给法人合伙人,法人合伙人是否享受居民企业股息红利免税政 策? 难点5: 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从A股取得股息所得是否可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 难点6: 被投资企业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合伙企业合伙人按"股息红利"缴纳了个税,后续合伙企业合伙人转 让合伙份额,该份额对应的成本如何认定?针对被投资企业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对应合伙企业已缴纳个税的投 资或收益金额,能否作为下次转让时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