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 政策核心内容 - 境外投资者在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将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符合条件的境内直接投资,可按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部分可结转以后年度[2] - 税收协定中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税率低于10%的,按协定税率执行[2] - 政策执行期限至2028年12月31日,但抵免余额可延续使用至清零[7] 投资条件要求 - 利润来源需为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际分配的留存收益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2] - 投资方式包括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战略投资除外)[2] - 被投资企业产业需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范围[3] - 投资需连续持有至少5年(60个月)[3] - 现金支付需利润直接转入被投资方账户,非现金支付需资产所有权直接转移[3] 税收抵免执行细则 - 可抵免税额涵盖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3] - 利润分配企业可暂不扣缴再投资利润的企业所得税,后续申报抵减[4] - 投资满5年后收回的,需在7日内补缴递延税款[5] - 不满5年收回的,除补缴税款外还需按比例减少抵免额度[5] 申报管理流程 - 需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提交投资信息,包括投资者、被投资企业、金额等[6] - 省级商务部门需在季度终了15日内向财政、税务部门提交汇总信息[6] - 收回投资时需同步报送收回信息,由商务部门核实[6] 特殊情形处理 - 被投资企业发生符合特殊性重组的,可继续享受税收抵免政策[7] - 2025年1月1日至公告发布前的符合条件投资可追补享受[7]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公告2025年第2号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5-07-05 1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