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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2号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5-07-09 21:53

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 政策核心内容 - 境外投资者在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将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符合条件的境内直接投资,可按照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应纳税额,不足部分可结转以后年度[3] - 税收协定中股息红利税率低于10%的按协定税率执行[3] 投资条件要求 - 利润来源必须是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际分配的留存收益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 - 投资方式包括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战略投资除外)[3] - 被投资企业需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的全国鼓励类产业[4] - 投资需连续持有至少5年(60个月)[5] - 现金支付需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账户转入被投资企业账户,非现金支付需直接转移资产所有权[6] 税收抵免执行细则 - 可抵免税额涵盖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应缴企业所得税[6] - 利润分配企业可暂不扣缴再投资利润的企业所得税,后续支付时申报抵减[6] - 投资满5年后收回的需在7日内补缴递延税款,不满5年收回的需补缴税款并按比例减少抵免额度[7] 申报管理流程 - 需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报送投资信息,由省级商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确认[8] - 收回投资时需同步报送信息至商务主管部门[8] - 企业重组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的可继续享受政策[9] 政策执行期限 - 执行期为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未抵免余额可延续使用至清零[10] - 2025年1月1日至公告发布前的符合条件投资可追补享受,此前投资不可追溯[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