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 -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将适当产品通过适当渠道销售给适合客户,分投资型产品和保险产品细化规则 [1][2] - 《办法》旨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帮助消费者识别风险并选择适合产品,同时提升金融机构合规能力和综合竞争力 [2] - 政策将于2026年2月1日起实施,保障平稳过渡 [2] 产品范围 - 适用《办法》的产品包括收益不确定且可能导致本金损失的投资型产品和保险产品 [4] - 投资型产品涵盖银行理财产品、资产管理信托、保险资管产品、非保本结构性存款等 [4] - 保险产品包括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4] - 银行间市场业务和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发行的投资型产品按现有规定执行 [4] 金融机构义务 - 金融机构需了解产品、了解客户并进行适当性匹配,合规推介销售 [6] - 新增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的监管责任,要求严格履行营销管理主体责任 [7] - 禁止通过操纵业绩或不当展示误导客户购买产品 [8] 投资者分类与管理 - 投资型产品需划分风险等级,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 [10] - 专业投资者包括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养老基金、QFII等,可简化或免于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10][11] - 删除征求意见稿中允许法人或自然人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的条款,严格限定范围 [12] - 普通投资者需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金融机构需提出明确匹配意见并履行告知义务 [12] 行业自律与监管 - 行业自律组织需建立健全适当性管理自律规范,对金融机构履行义务进行自律管理 [14] - 金融监管总局将指导自律组织并监督金融机构落实适当性义务 [14]
《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印发
证券时报·2025-07-11 2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