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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3号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5-07-18 16:26

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政策调整 - 超豪华小汽车征收范围调整为每辆零售价格9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各种动力类型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 包括纯电动、燃料电池等动力类型 [1] - 纯电动、燃料电池等没有气缸容量的超豪华小汽车仅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1] - 纳税人销售二手超豪华小汽车不征收消费税 二手车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 [1] 零售环节销售额定义 - 零售环节销售额包括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与购车行为相关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含以精品、配饰和服务等名义收取的价款 [2] 政策执行时间 - 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自2025年7月20日起执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