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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文化事业建设费?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5-07-20 12:25

基本情况 - 文化事业建设费自199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征,旨在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文化事业健康发展 [2] 政策依据 - 主要政策文件包括《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等 [3][4] 征收范围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以及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需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6] - 广告服务和娱乐服务的定义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6] 计费方法 - 文化事业建设费按提供广告服务、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 [8] - 广告服务计费销售额为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8] - 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8] 预算管理 - 文化事业建设费属于政府性基金,转列一般公共预算,按预算收入级次分别缴入中央或地方国库 [10] - 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列入一般公共预算第103类02款17项"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 [10] 优惠政策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12] - 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12] - 2025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应缴费额的50%减征,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可在应缴费额50%幅度内减征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