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城乡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也能免征环境保护税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5-07-23 10:35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税收优惠政策 核心观点 - 依法设立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填埋场、堆肥厂等集中处理场所可享受环境保护税免税优惠,但需满足污染物排放浓度不超标等条件 [3] - 优惠政策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方式,纳税人需对资料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3] 主体资质要求 - 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需留存城乡排水建设规划、排污许可证、环评批复、运营合同等文件 [3] - 生活垃圾处理场所需留存处理建设规划、排污许可证、特许经营协议等文件 [4] 排放数据要求 - 必须提供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或委托监测机构出具的合规监测数据 [4] - 排放口应税污染物浓度值超过国家/地方标准(如GB18918-2002、GB16889-2024等)则丧失优惠资格 [4] 不符合优惠的情形 - 工业园区自建污水处理场所、企事业单位自用处理场所不在优惠范围内 [4] - 未安装合规自动监测设备且无法提供替代监测数据的当期不得享受优惠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