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新设立纳税人常见纳税信用误区→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5-07-31 08:46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4年 "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纳服 发〔2024〕19号),为助力新设立经营主 体尽早提升信用级别,纳入纳税信用管理已 满12个月但因不满一个评价年度而未参加 年度评价的纳税人可申请纳税信用复评,税 务机关在次月依据其近12个月的纳税信用 状况确定其信用级别。 URKE 申请新设立纳税人复评时,如果对当前 评价结果有异议,可以同时对相关指标发起 复评 新设立纳税人复评不可与其他复评原因 同时发起申请。如果对当前评价结果有异议 可以先对相关指标发起复评,再申请新设立 纳税人复评。 误区 主管税务机关会在新设立纳税人复评受 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工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 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2025年第12号)第二十三条,因距首次在 税务机关办理税费事宜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 度未参加年度评价的,可在纳入纳税缴费信 用管理满12个月后申请复评,主管税务机 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2025年第12号)第三条,本办法(纳税缴 费信用管理办法) 适用于已办理税务信息确 认、身份信息报告,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