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任何“不缴社保”约定都无效
21世纪经济报道·2025-08-01 11:54
司法解释核心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明确任何"不缴社保"的约定均无效,无论双方协商或劳动者单方承诺[1] - 新规自9月1日起施行,劳动者可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1][4] - 经济补偿标准为每工作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不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3] 社保缴纳强制性规定 - 社保缴纳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违反约定的协议自始无效[7][8] - 用人单位以补助形式发放的社保费用需返还,行政机关责令补缴后仍可追偿[3] - 五险必须全险种缴纳,需按真实工资水平和法定比例足额缴纳[15] 典型案例分析 - 保安公司案例中,法院判决"自愿放弃社保声明"无效,支持劳动者解除合同并获经济补偿[6][7][8] - 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主动放弃社保的抗辩不被采纳,格式条款侵害法定权利无效[7] 用人单位风险警示 - 未缴社保将面临强制补缴、滞纳金及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责任[13][14] - 工伤、医疗等本应由社保基金支付的待遇转由用人单位承担[11][12] 劳动者权益保障 - 劳动者可通过社保部门稽核要求补缴,严重违法时可解除合同索赔[16] - 放弃社保将丧失医疗报销、养老金等长期保障,短期补助不可持续[10][12] 制度设计意义 - 经济补偿规则倒逼企业依法参保,维护社保统筹制度和社会稳定[2] - 明确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对分散用工风险和保障公民权利的作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