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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机制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家能源局·2025-08-02 10:27

定价权限与范围 - 省内各级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制定 原则上不再下放定价权限 [4] - 已纳入国家统一定价的跨省管道系统省内段及配套支线 省级部门不再重复定价 [4] 定价模式优化 - 从"一线一价"、"一企一价"向分区定价或全省统一价格过渡 实现与跨省管道价格机制衔接 [5] - 过渡期可通过制定标杆价格引导管道经营企业资源整合 提升管网效率 [5] 价格核定方法 - 采用"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方法 核定准许成本与收益后结合输气量确定价格 [6] - 管道资产折旧年限原则上按40年确定 准许收益率不高于10年期国债收益率加4个百分点 [6] - 输气量最低负荷率原则上不低于50% 监管周期为3年 重大变化可提前校核 [6][7] 管道规划与投资管理 -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管道规划 需优化布局减少运输层级和重复建设 [8] - 优先支持综合实力强的存量管道企业投资新项目 促进资源集中整合 [8] - 支持符合条件的城镇燃气企业和大用户就近接入干线管道下载天然气 [9] 供气环节压缩 - 推动减少供气环节层层加价 鼓励上游企业与城镇燃气企业直购直销 [10] - 清理无实质管网投入的"背靠背"分输站 从严核定其服务价格 [10] - 多条省内管道接续供气时 可制定运输价格累加上限减轻用户负担 [10] 市场秩序规范 - 禁止管道企业以代输费、租赁费等名义规避政府定价或变相提价 [11] - 干线管网可覆盖区域不得强制统购统销加价 需落实公平接入要求 [11] - 加强价格监督检查 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曝光 [11] 实施要求 - 全面摸底省内管道情况 形成政府定价清单并持续更新 [12] - 需制定完善价格管理办法 明确改革过渡期和过渡方式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