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费政策热点问答——自然人房屋租赁篇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5-08-05 08:24
房产租赁税费政策 - 非住房出租增值税率为5%,若月租金分摊后未超过10万元可免征增值税(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3] - 住房出租综合征收率为3.5%,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根据地区不同分为7%/5%/1%[3] -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分别按增值税税额的3%和2%征收,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可免征[3] - 房产税税率为4%,个人所得税税率为0.5%[3] -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可享受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费减半征收[3] 发票代开政策 -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可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 - 可通过电子税务局APP或网页端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需实名认证登录[5] - 在出租方无法办理时,允许以承租人身份申请代开房屋租赁发票[6] - 代开申请人类型为承租人时需获取出租人授权[9] 纳税缴费信用评价 - 纳税缴费信用评价适用于已办理税务信息确认的企业纳税人缴费人[14] - 信用信息包括信用基本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15] - 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起评分根据信息完整度分为100/93/90分[15] - 信用级别设A、B、M、C、D五级,A级需90分以上[20][22] - 评价结果每年4月发布,税务机关对不同信用级别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24][26] - 信用修复和复评机制允许经营主体对评价结果有异议时申请复核[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