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核心观点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旨在深化拓展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健全为基层减负长效机制,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积极担当作为,有更多精力抓落实[1][3] 切实精简文件 - 严控文件数量,地方和部门发文严格实行计划管理、总量管控和发文立项制度,年度实际发文数量一般只减不增,超过上年度的应当向上级党委办公厅(室)书面说明[4] - 提升文件质量,坚持"短实新"文风,除部署综合性工作外,地方和部门文件一般不超过5000字,部署专项工作或者具体任务的文件一般不超过4000字[4] - 加强评估审查,地方和部门制发文件应当进行与为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加强政策性、合法合规性审查,一般不提出报送贯彻落实情况、制定配套文件的要求[5] 严格精简会议 - 严控会议数量,召开会议严格实行计划管理,本系统本领域综合性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各级部门召开的业务工作会议能合并的合并、能精简的精简[6] - 控制规模规格,严控参会人员范围、层级,只安排与会议主题密切相关的单位参加,不搞层层陪会,由分管负责同志召集部署的会议一般不要求下级主要负责同志参会[7] - 提升质量效率,地方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同时参加的会议一般不同时讲话,主要负责同志讲话或者会议主报告不超过1小时,有发言安排的应当控制发言时间[7] 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 - 严格计划和备案管理,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拟开展的涉及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综合性督查检查考核事项按年度计划执行,原则上每部门不超过1项,同类事项应当合并进行[8] - 改进方式方法,上级部门到地方督查检查考核调研,不得动辄要求见主要负责同志,不得频繁要求基层填表格报材料,不把是否开会发文、拍照留痕、制作学习笔记等作为评判工作优劣的标准[9] - 严控对基层督查检查考核总量,省市县三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合理统筹对基层的督查检查事项,不得向同一地方反复安排督查检查事项,县及以下单位的所有考核事项合并开展[10] 规范借调干部 - 不向县及以下单位借调干部,上级机关、单位原则上不得从县及以下单位借调干部,不得以工作专班、跟班学习、交流锻炼等名义变相借调干部[11] - 严控向市及以上单位借调干部,上级机关、单位从市及以上单位借调干部应当聚焦工作急需,从严控制数量,借调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11] 规范政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管理 - 清理整合面向基层的政务应用程序,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原则上最多运行1个面向基层的政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填表报数交材料功能一般不向下延伸到县级[12] - 严格建设管理,严格政务应用程序立项审核,并纳入统一技术监管,未经信息化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新建,除安保、应急等特殊场景规定外,其他各类政务应用程序不得设置打卡签到、积分排名、统计在线时长等强制性功能[13] - 防止功能异化,不得强制推广下载使用政务应用程序,不得考核通报用户安装使用率,不得强制要求定期登录等,不得将点赞量、网络投票数、转发量、学习时长等作为考评依据[13] 规范明晰基层权责 - 建立健全职责清单,省级党委和政府指导本地区立足实际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并开展清理规范,加强清单动态管理,推动责权一致、责能一致[14] - 完善清单外事项准入制度,未经省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不得将未列入清单的职责事项擅自向乡镇(街道)下放或者采取授权、委托等形式变相下放[14] - 规范工作机制、挂牌和证明事项,精简整合党政机关和群团组织设立的各类村(社区)工作机制,省级党委和政府统一规定村(社区)挂牌数量、名称和式样,除法定挂牌外不得增加[15] 规范创建示范和达标活动 - 精简种类数量,大幅减少各种创建示范和达标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新增创建示范和达标活动以及"城市"、"之乡"、"基地"等授牌命名活动,市县级党政机关和群团组织以及乡镇(街道)不开展创建示范活动[16] - 注重创建示范实效,创建示范活动不得脱离地方资源禀赋条件和产业发展实际,不得搞"运动式"、"作秀式"、"一阵风",参与创建示范活动的单位应当坚持节俭办事,杜绝浪费,不得举债搞创建[17] - 在基层不搞达标活动,各级党政机关以及群团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不得开展以乡镇(街道)、村(社区)、学校为对象的达标活动[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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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2025-08-06 1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