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核心突破 - 三家中介机构(东兴证券、天健会计所、康达律所)作为原告向39名造假协同方(37家企业+2名自然人)索赔3.72亿元,首次实现"先行赔付后追偿"的完整责任闭环 [1][4][6] 财务造假事实与中介责任 - 泽达易盛上市前(2016-2019年)累计虚增营收3.42亿元、利润1.87亿元,上市后(2020-2021年)年报虚增营收1.52亿元和7104万元,虚增利润8247万元和2666万元 [5] - 造假手段包括签订虚假合同、虚构业务及隐瞒关联交易,中介机构因失职被行政处罚:东兴证券缴纳1.05亿元惩戒金,天健会计所缴纳0.93亿元惩戒金,康达律所被罚没1896万元 [5] - 中介机构先行赔付投资者合计4.93亿元(含惩戒金),剔除惩戒金后实际赔付3.88亿元 [5] 追偿法律依据与市场意义 - 追偿依据《民法典》"过错责任"原则,通过司法手段将造假成本转移至直接责任方,避免中介过度承压 [6] - 案件推动责任主体从上市公司/中介扩展至交易对手方,瓦解"造假分包"利益格局,弥补行政监管穿透力不足的短板 [6][10] - 若胜诉将首开中介向造假协同方追偿先例,为同类案件提供裁判标准,并通过风险定价机制重塑商业行为 [10] 追偿举证关键点 - 需证明第三方"明知或应知"造假意图(如异常交易价格、无真实背景资金流、伪造合同) [8] - 需厘清不当交易与造假结果的直接关联性(如销售数据导致财报失真并影响投资决策) [8] - 需排除第三方无过错可能性(若第三方证明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可减免责任) [9] 中介权益保障与制度优化 - 建议推动证券虚假陈述专项责任险,由保险公司按比例承担赔付并协助追偿 [12] - 提出建立行业互助基金、赋予破产清算优先受偿权、简化司法程序、加强监管部门协同四项措施 [12] - 证监会推动《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出台,明确对造假第三方的行政处罚权 [14] 第三方惩处强化措施 - 拟在《条例》增设第三方追责专章,细化"过错推定"原则(如无商业实质交易、价格偏离市场等),并在科创板/创业板试点 [14] - 建立黑名单联动机制,限制造假方参与资本市场业务,实施跨领域联合惩戒 [15] - 推动行业协会建立反造假公约,要求合作中增加"反财务造假承诺条款" [15] - 通过"三升三降"机制提高造假成本、降低维权成本、提升守信收益 [15]
罕见!3家中介联手追讨,向39名被告索赔3.7亿元
21世纪经济报道·2025-08-16 2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