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实施!个人养老金新增3种领取情形
证券时报·2025-08-19 16:32
个人养老金领取条件 - 新增3种领取情形:本人或配偶及未成年子女12个月内医保目录内自付医疗费用累计超本省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2年内领取失业保险金累计达12个月[9]、正在领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9] - 原有领取条件保持不变: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出国(境)定居[6] 个人养老金领取渠道 - 新增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及掌上12333App[8] - 保留原有银行渠道及新增社保经办机构渠道:可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户银行或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8] - 资金划转流程: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实后,由开户银行代扣代缴3%个人所得税并划转至本人社保卡银行账户[8] 政策实施与系统配套 - 实施时间自2023年9月1日起[1] - 要求各地人社部门完成信息平台对接,加强跨部门数据共享(医保、民政等),优化经办系统服务功能[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