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与核心事件 - 全国首例新三板做市交易证券虚假陈述责任案 涉及挂牌公司财务造假及中介机构责任认定 [7] - 某科技公司2013年12月在新三板挂牌 某证券公司担任主办券商并出具挂牌推荐报告 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2011-2013年审计报告及2013-2015年度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3] - 2017年6月新审计机构出具非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揭示内控制度重大缺陷及往来款项商业实质无法查实 导致股价大幅下跌 [3] - 2017年8月公司接受证监会调查 股价从0.31元跌至0.23元 [3] - 2019年4月股转公司终止该公司股票挂牌 [4] - 投资者李某某起诉要求赔偿投资差额损失1,850,039.01元 [4] 法院裁判规则与原则 - 新三板做市交易模式下适用"推定信赖原则" 投资者依赖做市商形成的市场价格决策 可认定交易因果关系 [5][7] - 区分中介机构勤勉尽责义务性质 考量是否符合监管规则及行业惯例 [7] - 通过对比不同会计师事务所对同类事项的审计程序 认定审计行为是否符合行业通常标准 [7] 主办券商责任认定 - 推荐挂牌阶段未勤勉尽责:某证券公司对财务疑点未通过客户访谈、分析复核等有效手段调查核实 存在过错 [5] - 持续督导阶段无责任:监管规定未强制要求对挂牌期间财务数据进行实质审查 结合持续督导期间较长及履职情况 判决无须赔偿 [5] - 某证券公司对科技公司付款义务在20,211.54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6] 会计师事务所责任认定 - 函证程序存在重大缺陷:通过被审计公司收发函证 未保持控制过程 违反审计准则 [1][6] - 未对大额预付款保持职业怀疑:未通过走访或访谈核实 未实施充分合理审计程序 [6] - 财务造假具有隐蔽性:外部人员配合订立无交易实质合同及提供回函、走账 [6] - 酌定在20%范围内对参与审计报告涉及的虚假陈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 - 某会计师事务所对科技公司付款义务在242,502.58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6] 司法裁判结果与影响 - 上海金融法院2023年6月30日判决科技公司赔偿投资者全部投资差额损失1,850,039.01元 [6] - 会计师事务所上诉后被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11月15日驳回 维持原判 [6] - 案件体现过责相当、精准追责的司法导向 区分中介机构参与阶段和参与程度合理界定责任 [7]
新三板公司财务造假,会计师被判20%连带责任!持续督导券商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梧桐树下V·2025-08-22 2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