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一图读懂排污权出让收入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5-08-23 14:30

排污权出让收入定义 - 排污权出让收入是政府以有偿出让方式配置排污权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定额出让方式收取的排污权使用费和通过公开竞价等方式取得的收入 [2] 缴费主体与标准 - 缴费主体为通过定额出让、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或公开竞价等方式取得排污权的排污单位 [3] - 缴费标准按生态环境部门开具的缴款核定通知单或排污权交易合同约定的费额确定 [3] 缴费流程与期限 - 缴费人需在收到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缴款核定通知单或签订排污权交易合同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缴纳排污权出让收入 [6] - 缴费人可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在【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非税收入申报】—【非税收入通用申报(主管部门核定)】路径进行确认申报 [7] 分期缴纳与续费规定 - 缴纳金额较大且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排污单位可分期缴纳排污权使用费,缴纳期限不得超过五年,首次缴款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40% [10] - 排污权有效期原则上为五年,有效期满后排污单位需按生态环境部门重新核定的排污权继续缴纳使用费 [10][11] 缴费证明开具 - 缴费人可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在【我要办税】—【开具证明】—【开具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路径开具缴费证明 [11] - 缴费证明示例金额为人民币捌拾贰万柒仟柒佰陆拾元整(小写¥827,760.00) [11] 政策依据 - 主要政策依据包括《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61号)、《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21号) [12] 农业税收优惠 -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具体包括蔬菜、谷物、薯类、油料等种植及牲畜、家禽饲养等免征项目,以及花卉、茶、香料作物种植和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等减半征收项目 [18][19] - 政策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