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牌公司财务造假,中介机构如何连带赔偿?法院详解
证券时报·2025-08-24 22:53
案件背景与判决结果 - 全国首例新三板做市交易证券虚假陈述责任案 司法机关通过分阶段认定责任体现过责相当、精准追责的司法导向 [2][9] - 某科技公司2013年12月13日在新三板挂牌 审计机构A出具2011-2013年6月审计报告及2013-2015年度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4] - 2017年6月30日审计机构B出具非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指出公司内控制度重大缺陷 大额资金支付缺乏监管 部分往来款项商业实质无法查实 [4] - 公告后股价大幅下跌 2017年8月11日接受证监会调查 2019年4月8日终止股票挂牌 [4] - 投资者2021年5月起诉索赔投资差额损失185万元 [4] - 上海金融法院2023年6月30日判决公司赔偿185万元 主办券商在2.02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审计机构A在24.2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7]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11月15日终审维持原判 [7] 司法认定原则 - 做市交易模式适用推定信赖原则 做市商通过专业经验将信息反映至股价 投资者依赖价格决策 [6][9] - 区分主办券商不同业务阶段责任 荐股挂牌阶段尽职调查未勤勉尽责需承担责任 持续督导阶段无实质审查义务一般不承担责任 [6][9] - 审计机构责任认定审查是否符合审计规则及行业通常标准 通过对比不同会计师事务所对同类事项的审计程序认定责任 [9] - 审计机构A函证程序存在重大缺陷 违反审计准则 未对大额预付款保持职业怀疑 未实施充分合理审计程序 [6] - 综合考量造假方式隐蔽性 区分中介机构参与阶段和参与程度 合理界定责任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