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送主体范围 - 需报送涉税信息的互联网平台企业范围广泛,涵盖提供教育、医疗、旅行、咨询、培训、经纪、设计、演出、广告、翻译、代理、技术服务、视听资讯、游戏休闲、网络文学、视频图文生成、网络贷款等服务的平台[1] - 为互联网平台提供聚合服务的平台,以及为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提供营利性服务的小程序、快应用等,也属于报送主体范围[1] - 境内互联网平台有多个运营主体时,由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负责报送;若均未取得,则由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的企业报送[2] - 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境内设立运营主体的,由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境内企业报送;未设立运营主体的,由境外平台企业指定的境内代理人报送[2] 报送内容 - 互联网平台企业需报送其基本信息,以及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与收入信息[3] - 身份信息报送包括已取得登记证照和未取得登记证照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详细信息,如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号码、地址、店铺名称及唯一标识码等[3] - 运营网络直播平台的互联网平台企业,需额外报送平台内直播人员服务机构与网络主播的关联关系[4] - 收入信息报送涵盖上季度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总额、退款金额、收入净额,以及其他网络交易活动取得的收入和交易订单数量[6] - 收入总额定义为当期取得的全部销售款项,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不扣除平台补贴、佣金等服务费[6] - 对于非货币形式经济利益,如虚拟货币打赏,需按实际取得之日平台的折算规则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计算收入[6] - 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需报送平台内境外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向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上季度收入信息,但单个境内购买方季度累计交易净额不超过5000元可暂不报送[7] - 通过平台取得直播相关收入的平台内经营者,需向网络主播或其合作方支付款项时,报送网络主播及合作方的身份和收入信息[7] 报送时间与方式 - 互联网平台企业需在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之日起30日内报送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发生变化需在30日内报送[8] - 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及上季度收入信息,需于季度终了次月内报送[8] - 报送渠道包括电子税务局、数据接口直连以及税务机关提供的其他渠道[8] - 对于规定施行前已开展业务的平台企业,首次基本信息报送时间为2025年7月1日至30日,首次身份和收入信息报送时间为2025年10月1日至31日[8] - 平台企业因不可抗力可申请延期报送,发现信息有误需在30日内办理更正,终止互联网经营业务需在30日内报送运营结束时间及当期涉税信息[9] 特定业务场景处理 - 平台内从业人员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的,平台企业无需报送其收入信息[21] - 自然人通过平台销售无形资产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应填报为"特许权使用费";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取得的收入,填报为"从事其他网络交易活动取得的收入"[22][23] - 交易订单数量按净交易数量统计,网络商品销售类业务按平台生成的订单数量统计,网络直播类业务按取得款项的交易笔数统计[27] - 网络主播通过直播为商品销售平台内经营者带货时,平台企业需按规定报送网店经营者、网络主播及其合作方的涉税信息[30] - 网络主播与MCN机构合作取得打赏收入,平台企业需报送MCN机构和网络主播的身份及收入信息,MCN机构也需报送向其支付款项的网络主播及合作方的涉税信息[3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5-09-07 1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