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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事业建设费,这4个误区要了解!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5-09-11 08:40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 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 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 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 号)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广告媒介单 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服 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 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来源:新疆税务 往期内容 ◈ 广告业务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吗? ◈ 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归集要合规 ◈ 外购水果不能作为自家产的"免税"货物! 来源 新疆税务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 温馨提醒:蓝色柳林财税室为非官方平台,是由编者以学习笔记形式建立的平台,所有笔记写作记录的文章及转发的法律法规仅供读者学习 参考之用,并非实际办税费的标准,欢迎交流学习,共同分享学习经验成果。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如何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 反馈?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 应当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 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 地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 项反馈表》。经营地税务机关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