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核心内容 - 财政部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会计师事务所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以加强和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2] - 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涉及反洗钱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业务的机构[3] - 国务院财政部门履行全国会计师事务所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责注册会计师协会承担自律管理职责[3] 反洗钱义务要求 -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与本所风险状况相适应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包括洗钱风险评估客户尽职调查可疑交易报告等内容[4] -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定期识别评估本所面临的洗钱风险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适当的管理制度措施和程序[5] - 对于涉及办法第二条规定事项的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并在开展业务前完成或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于委托事项终结前合理期限内完成[6] 客户尽职调查具体措施 - 会计师事务所应通过查验客户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等方式识别核实客户身份非自然人客户需了解所有权及控制权结构并核实受益所有人[9] - 对来自高风险国家地区涉嫌洗钱犯罪人员外国政要等客户及业务需采取与洗钱风险相匹配的强化客户尽职调查措施[10] - 强化尽职调查措施包括获取额外信息加强监测分析提高审查频率或获得负责人批准后仍认为风险较高的应拒绝承接或终止业务[11] 可疑交易与特别预防措施 - 会计师事务所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资金资产或委托业务涉嫌洗钱不论金额大小应及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16] - 可疑交易报告应通过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提交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汇总后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17] - 会计师事务所应对反洗钱法第四十条规定对象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包括立即停止服务不提供资金资产转移便利等[18] 资料保存与培训要求 - 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业务记录保存制度包括客户身份信息尽职调查资料业务合同等并在业务关系终止后至少保存十年[19][20] - 会计师事务所应对本所人员持续开展反洗钱培训并配合做好反洗钱宣传根据风险状况合理确定内部审计和检查工作内容[21][22] 监督管理机制 -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反洗钱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处理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监督管理建议[23] - 注册会计师协会在财政部门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反洗钱义务情况开展自律管理包括制定工作指引完善执业准则等[24] -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实施监督管理时应遵循基于风险原则合理确定监管措施的强度和频率注册会计师协会应采取与风险相匹配的自律管理措施[25] 法律责任与附则 -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反洗钱法和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反洗钱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7] - 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预防恐怖主义融资活动未规定的适用本办法[14][18]
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2025〕20号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5-09-16 2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