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农“税费通”|支持乡村振兴系列税费优惠政策(16)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5-09-19 16:20
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政策 -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 - 免征范围指直接从事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7] - 政策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国税地字〔1988〕15号文件 [8] 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 自2025年9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起,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12] - 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纳税人可按月申请退税 [13] - 除上述4个行业及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需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新增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15] - 新增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部分退税比例为60%,超过1亿元部分退税比例为30% [15]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 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人员人工、直接投入、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费用可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20] - 投入正式生产的研发剩余原料不能归集到研发费用中享受加计扣除,需按生产经营费用核算 [20][21] - 企业需区分研发费用与生产经营费用,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