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财产不得设定纳税抵押?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5-09-21 08:50
纳税抵押规定 - 纳税抵押是指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的占有 将该财产作为税款及滞纳金的担保 纳税人逾期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时 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处置该财产以抵缴税款及滞纳金 [4] - 可抵押财产包括抵押人所有的房屋 地上定着物 机器 交通运输工具 其他财产 以及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房屋 地上定着物 机器 交通运输工具 其他财产 经设区的市 自治州以上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合法财产 [5] - 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抵押时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以乡镇 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时 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6] - 不得抵押的财产包括土地所有权 土地使用权(除第十六条规定外) 学校 幼儿园 医院等公益单位的教育设施 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所有权 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 扣押 监管的财产 [7] 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政策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 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12] 小微企业简易注销登记 - 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拓展至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市场主体(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 申请时不应存在未结清清偿费用 职工工资 社会保险费用 法定补偿金 应缴纳税款(滞纳金 罚款)等债权债务 [15] - 税务部门对未办理过涉税事宜 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没领用过发票(含代开发票) 没有欠税和其他未办结事项 或已办结缴销发票 结清应纳税款等清税手续的纳税人 不提出异议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