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12366热点问答文化事业建设费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5-09-23 17:27
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 - 缴纳义务人包括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以及在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5] - 境外广告服务提供者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 [5] - 广告服务应缴费额按计费销售额(含税价款及价外费用减除含税广告发布费)的3%计算,娱乐服务应缴费额按计费销售额(含税价款及价外费用)的3%计算 [7] - 扣缴应缴费额按支付的广告服务含税价款的3%计算 [7]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 - 新规适用于运营网络商品销售、网络直播、网络货运及提供教育、医疗、旅行等服务的平台企业,自2025年6月20日起施行 [16][17][18][19] - 报送主体确定原则为"谁运营、谁报送",境内平台按"谁持证、谁报送"或"谁备案、谁报送"规则确认,境外平台由取得许可证的境内运营主体或指定代理人报送 [20][21][22][23][24] - 需报送的信息包括互联网平台企业基本信息、平台内经营者及从业人员身份信息、上季度收入信息(含收入总额、退款金额、收入净额及交易订单数量) [25][26][31][32] - 网络直播平台需额外报送主播与服务机构关联关系及支付给主播的合作方收入信息 [27][28][34] - 平台内单个境内购买方季度累计交易净额不超过5000元的,境外平台可暂不报送相关收入信息 [33] - 基本信息需在从事业务起30日内报送,身份及收入信息需于季度终了次月内报送,首次报送时间为2025年10月1日至31日 [36][37][38] - 未按规定报送、瞒报或拒绝报送信息的企业可能面临2万元至5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可被责令停业整顿并纳入信用评价管理 [43][4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