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质押品管理的通知 - 核心目的是加强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质押品管理,强化履约保障、完善风控机制,确保国库现金管理资金安全 [3] - 质押品范围包括记账式国债、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其中已部分还本的债券不得作为质押品,地方政府债券可以跨地域质押 [3] - 质押品按债券面值计价,国债、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分别按国库定期存款金额的105%、110%、110%的比例进行质押 [3] - 以地方政府债券或政策性金融债券参与业务时,参照国债质押操作流程,执行现有相关管理办法 [4] -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风险监测与防控,重点关注存款银行的经营风险和财务状况,若出现重大风险影响资金安全,可及时收回资金并解除债券质押 [4] - 存款银行若在到期日发生违约未能足额还本付息,将按协议处理或由财政部门委托金融基础设施处置质押债券,处置所得优先补偿财政部门的全部损失及合理费用 [5] - 若违约与不可抗力或外部风险事件有关,由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协商确定处置方案 [6] -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并废止了2015年的原通知(财库〔2015〕129号),此前已办理完质押操作的不再调整 [6] - 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将根据债券市场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质押品范围、比例等制度 [6] 关于水产养殖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自产自销的水产品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税率栏应注明“免税”而非“零税率” [13][15][16] - 销售台账需按批次记录数量、金额、买家信息,以方便核查 [13] - 企业从事内陆养殖所得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优惠 [19][20] -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该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19][21] - 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为: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19] -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23][28] - 直接用于养殖的土地和房屋可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但需区分办公区与养殖区 [23][26][28] - 临时搭建的养殖设施若没有房产证,需在乡镇政府办理临时用地备案,并留存建设规划图纸,以证明其用途真实性,供税务局核查 [23][26] - 企业应留存好《水域滩涂养殖证》、《土地承包合同》等文件作为证明 [24][26]
关于加强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质押品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25〕24号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5-09-24 21:22